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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试点县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上表未包含者,可按产品销售收入0.5%~1%征收防治费。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使用范围:
  一、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恢复、维修管理和水土保持调查、勘测、规划、设计。
  二、水土保持监督、监测、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及科技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于征收项目的水土流失防治。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第八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作为水土保持专项基金,应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分级管理、以收定支,结余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80%留县,上交省、市(地)各10%。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款通知后,应按规定标准在十五日内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逾期不缴者,每日增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对无故拖欠或拒交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流失防治费,建设项目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项目从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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