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哈绥公路工程
建筑安装营业税计税额确定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216号 1995年12月19日)
现行营业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是承包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额,即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即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之外收取的费用。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