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61号 1995年11月21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510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通知》同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对中国烟草总公司、省烟草公司及其所属中央国有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了明文规定,这里“兴办的其他企业”是指不论国有企业,还是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不论是烟草企业,还是各行业企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宜应按现行规定由国税局征收管理,税款缴入中央金库或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