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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购车租赁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资购车
租赁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一[1995]27号 1995年12月20日)


南平地方税务局:
  你局南地税政一[1995]16号文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南平市汽车运输总公司南平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搞活经营,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采取集资购车租赁经营办法。公司提供技术性能良好、各种证件齐全、符合运营条件的车辆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月向公司交纳承包费,但车辆产权仍归公司所有。我们认为:对公司上述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78号文批复的精神,属于租赁行为,其向承租人取得的租赁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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