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铁路
保安集体企业有关费用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5]149号 1995年11月7日)
关于《哈尔滨铁路保安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中有关费用扣除政策如何执行问题,考虑到铁路保安集体企业的特殊性,为扶持其发展,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职工教育训练费,专项用于保安人员上岗前的培训及日常训练等支出,可按计税工资额的3%以内从营业收入中提取,准予扣除。
二、被服费,是指按规定为保安人员购置被褥、服装费,可按每人每月28元计算扣除。
三、人身保险费,按职工计税工资额的2%提取,准予扣除。
四、企业支付给公安干警协同保安人员武装看护、押运物资的劳务费,按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7%以内的,准予扣除。
五、赔偿准备金,是指企业看护、押运物资造成损失而支付给货主的赔偿金,可按营业收入的1%计提,准予扣除,但累计帐面余额不得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