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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1995年11月14日)


  省政府决定将《辽宁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省财政50%,其余部分留给市、县,分成比例由市、县商定;省辖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或城建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省财政50%,其余部分留给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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