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第九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5]80号 1995年11月15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省国家税务局外税分局:
近来,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过程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建筑安装单位承接的设计、勘探业务收入,除钻(打)井、爆破勘探、航空勘探已分别明确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征税外,其余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征收营业税。
二、对邮电通讯发展公司为邮电部门安装通信工程,安装器材向邮电局领取,并向邮电局收取劳务费的,若公司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价款,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
三、大哥大的入网费;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四、境内单位介绍国内人员去境外工作的,其收取的介绍费或劳务费,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如去境外工作的人员是作为本单位雇员的,则属于单位在境外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五、对联、托运企业,如有运输工具又参与了运输劳务的,对其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如未参与运输劳务的,则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托运企业支付给承运者的运输费用,经税务部门认可,可以从其收入全额中扣除,按余额计征营业税。
六、房地产开发单位销售建筑物时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其它政府和其它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根据现行规定,也应并计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
七、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及个人代办长途电话及公用电话收入,可根据收入全额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费用后的余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采用话费收入全额上交电信部门,再以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的,则应根据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代理业 ”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