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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3号 1996年1月4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局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选择一、两个高收入行业或县(市)、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向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由市、县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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