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生产、经营型汽车(含国营、集体、个体的载重车、客车、出租车等)原则上应予以报废。特殊情况,须向当地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汽更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当地公安车管部门对该车辆进行档案核实和严格技术检验合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三)凡延长使用1年以下(含1年)的车辆,报地、市汽更办审批盖章(报自治区汽更办备案)。凡延长使用1年以上(含各地、市第二次申请)的车辆,报自治区汽更办审查批准,并发给由自治区汽更办统一印制的,方可暂缓报废。
(四)对农业运输生产使用的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虽使用年限达到报废标准,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要求延期使用者须向当地汽更办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车管、农机监理部门对车况进行严格的技术检验合格后,延期使用1年的车辆,报地、市、县汽更办审查批准,并发给由自治区汽更办印制的。
(五)对审查批准延期使用的车辆,在延期使用期间实行安全责任抵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汽更办制订。
第三条 老旧机动车辆的交易、技术、牌证管理
(一)旧机动车辆交易
老旧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的买卖,必须经过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其具体规定是:
1、需进入交易市场的汽车,一律要提供公安车辆管理部门技术检验合格证和交通稽征部门办理的当月有效的养路费缴(免)凭证,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物资部门组织经营的旧车交易市场成交,成交的票证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公安车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一律要提供公安车管、农机监理部门车辆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在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农机管理部门组织经营的旧车交易市场成交,成交的票证要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公安车管、农机监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二)对不经旧车交易市场私下买卖旧车者,公安、交通、农机管理部门要从严查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从严处罚,并追究经办人责任,责令其按规定办理成交手续。
(三)凡属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发生产权变动,必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公安车管部门方可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四)对距离报废标准年限不足2年(含2年)的机动车车辆(或油耗、动力、污染、噪音已达到报废标准之一者),原则上不得转让、买卖、过户、转籍(含区外转入区内的车辆);对距离报废标准年限只有3年以下(含3年)的,一律不准改型、改装、改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买卖、过户、转籍或改型、改装、改造的,须征得地(市)级公安车管部门和汽更办的同意,报自治区公安厅车管所和自治区汽更办共同审批。否则,公安车管、农机监理部门不予变更、过户、转籍,运管部门不发营运证。不按上述程序审批的改型、改装、改造的车辆,交通规费征稽部门一律按异动前或异动后该车的最大吨位、最大客座数征收交通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