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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辆报废更新改造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老旧汽车、拖拉机、
农用运输车辆报废更新改造的若干规定
(桂政办[1995]119号 1995年11月21日)


  老旧汽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合称机动车辆,以下相同)报废更新是国民经济技术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对节约能源,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减少环境污染,促进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老旧机动车辆的报废标准
  在国家没有颁布新的老旧汽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之前,仍按国家经贸委、公安部等6个部委([1992]物机字109号)和国家计委、公安部等8个部委([1992]物机字191号)的规定执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籍的各种机动车辆)都应予以报废:
  (一)汽车、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
  1、汽车累计行驶里程:载重汽车50万公里,矿山特种车40万公里,客车、轿车70万公里,其他车辆55万公里;
  2、汽车、农用运输车累计使用年限:载重汽车12年,矿山特种车10年,轿车、客车14年,农用车辆四轮8年、三轮5年,其他车辆13年。虽未超过以上使用年限,但经二次大修,技术状况下降,已无修复价值的;
  3、汽车经过长期使用,虽经检修或更换零件,在正常路面条件下行驶,耗油量仍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4、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大修理费用为新车价格50%以上的;
  5、车型老旧,已无配件来源,技术状况低劣,又不宜修复的;
  6、经修理、调整后排污量、噪音仍然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拖拉机报废标准
  1、大中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工作1.8万小时),经检查调整后,耗油率上升幅度仍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2、手扶拖拉机使用年限12年,经检查调整后,耗油率上升幅度仍超过出厂额定标准20%的,功率降低值超过出厂额定标准15%的;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机动车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一次性修理费超过新车价格二分之一的;
  4、使用多年且无配件来源,车型老旧的进口拖拉机、国产非定型和淘汰型的拖拉机。
  第二条 暂缓报废条件及其管理办法
  (一)对机关、事业单位、运输企业使用的非生产用汽车,城建交通部门的市内公共汽车,以及矿山、油田、地质、建筑、消防等部门使用的特种、专用车辆,实行以年限和行驶里程为参考,以实际技术状况为依据的报废办法。有些虽已到报废标准,但车辆技术状况较好,并可提供车辆技术状况的详细资料,经当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严格的技术检验合格并签字盖章后,按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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