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方案
(桂政办[1995]121号 1995年11月24日)
为了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精神,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调节机制,根据国家关于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行企业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要以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法律依据,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基础上,参照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借鉴国际通用做法,动用法律法规统一规范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行为,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协商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与职工自主调节劳动关系和自我约束能力,形成以劳动关系双方自主调节、政府依法调控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持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试点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
(二)条件:1、有健全的工会组织并有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2、有健全的企业管理体制和较好的管理基础;3、有明晰的产权关系。
三、试点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是一项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关系到企业和职工整体利益,在开展试点工作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实体法主要是劳动标准立法的规定,集体协商过程和集体合同缔结手续不得违反有关程序法的规定。
(二)自愿协商的原则。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提出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给予答复。如果工会或企业任何一方认为不具备进行集体协商的条件,可以暂缓试点,待条件具备时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