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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办公室关于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广东省治理乱收费工作
办公室关于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告
(粤治费[1996]第3号 1996年1月10日)


  为了推动治理乱收费工作深入开展,健全收费监督机制,坚决制止乱收费,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依法管理收费制止乱收费的若干规定》(粤府[1993]第151号)和 《关于深入治理乱收费的通知》 (粤府[1995]第97号)以及其他有关政策,现就收费管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凡违反《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未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省直、中央驻穗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市、县、镇政府自定项目或提高标准的收费,以及其他非法垄断、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等行为,必须在1996年3月31日前由原制定部门自行取消或纠正,逾期不改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未经省人民政府或省物价局批准,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均不得在执行合法收费的同时,附加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违者,均属非法收费,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执行。  
  三、行政、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的收费,必须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显眼位置公开悬挂。  四、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公开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分别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的收费收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付。  
  六、缴费人与收费单位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收费单位的决定缴费,并在缴费后十五日内向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收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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