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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6]17号 1996年1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退税管理的规定,对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1993年底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1994年以后新上的项目(以下简称新企业)1994年度及1995年上半年出口货物退(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范围和应退税额的计算
  (一)新企业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退(免)税,凡已按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规定的“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可按国税发[1995]012号第一、二点规定办理,但不再结转下年度抵退。没有按“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按第(二)点规定办理。
  (二)新企业1995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生产的货物直接出口的退(免)税,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1995]19号第二点规定的“先征后退”办法办理,即对出口货物先按照增值税规定征税,然后按出口退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征税和退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二、新企业出口退(免)税登记和管理
  (一)新企业应在本通知下发后,持有关证件于2月底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格式见附件一),未办理退税登记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
  (二)新企业应按出口退税工作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出口货物退税业务,企业法人代表应加强对本企业出口退税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出口退(免)税凭证
  新企业申请退(免)税时,应附送以下凭证:
  (一)《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其中,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采用附件二(1)表式,实行“先征后退”办法的,采用附件二(2)表式。
  (二)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原件;
  (三)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退消费税的,还应附送消费税专用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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