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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1995)[失效]

  五、第五条修改为:“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下列通信业务和有关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函、明信片、文件或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二)邮资凭证的发行、销售;
  (三)电话号码簿和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四)电话、电报、900兆赫无线电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和国际通信;
  (五)用于邮电通信业务的有价证券、卡片的发行、销售;
  (六)有关报刊的征订、发行。”
  六、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控告邮电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行为。”
  七、第二章题目修改为:“规划和建设”。
  八、第九条增加一款内容作为第四款:“建设城镇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时,城建规划部门和建设单位应转交地邮电局(所)、通信管线、信报箱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统建配套范围并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应通知邮电部门参加规划设计会审和竣工验收。”
  九、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和大型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提供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农村应设立信报站,负责行政村的邮件和报刊的收投,并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十一、第十二条改作第十三条,并删除第二款中“和公安”。
  十二、第三章题目修改为“安全与保障”。
  十三、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在第一款中删除“必须建设的,应当征得邮电部门同意。”
  十四、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在“废渣”后增加“、废气”;在“必须”后增加“符合规定的距离,”。
  十五、第二十四条删除。
  十六、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纳入计划”改为“重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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