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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199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提交的《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保证国家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保障邮电通信畅通,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管理和通信行业管理。”
  三、第三条修改为“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实施通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参与制定或制定本省通信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邮电通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实施国家公用通信网的技术体制标准;
  (五)负责对专用通信网的发展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参与专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审查,并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与专用通信网的关系;
  (六)负责通信业务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将第四条删除,将原第三条部分内容改作第四条并修改为:“省辖市(地区)、县(市)、自治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在省邮电管理局授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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