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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汕头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22日)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工作,维护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引进外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及《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财产,包括:
  (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及各种对外补偿贸易项目中外方投入的进口机器设备及物资等作价出资的财产;
  (二)外商独资企业作价投入的作为注册资本的进口机器设备及其它需要验资的财产;
  (三)委托外商或以其它各种形式从境外购进的机器设备及法定检验物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汕头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汕头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汕头商检局)负责管理和办理全市外商投资财产的鉴定工作。
  汕头海关及市外经贸、财政、工商、外汇、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助汕头商检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对外方作价投资或由外方代购的进口机器设备及法定检验物资,在其订立的协议、合同中,应有“到货后由汕头商检局进行质量检验和价值鉴定”的条款。否则,审批机关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经外经贸等有关部门审批的进口机器设备协议、合同、应用时抄送汕头商检局备案。
  第六条 进口机器设备及法定检验物资到货后,收货人应当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汕头商检局提出品种、数量、质量检验及价值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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