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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一、改革的目的
  目前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停留在传统的做法上,已不能适应实施新税制和从根本上提高征管水平的要求。首先,税务机关作为汇缴主体并不能逐户核清纳税人全年的实际应缴、应退税款,仍据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检查和确认,企业实际缴多缴少的法律责任不清。
  其次,缺乏对纳税人的约束机制,不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再次,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向国际上通行做法接轨,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围绕税收征管改革的总要求,逐步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形成纳税人、税务代理办税机构和税务机关互相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强化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明确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式总的改革思路是:确定汇缴主体,明确法律责任,事前做好服务,事后强化稽(检)查。
  (一)建立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申报期内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应补缴(退)的税款,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自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对自己的申报负法律责任。对不按期汇缴申报的,税务机关应依法处罚。
  (二)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试行对纳税人报送的会计决算报表由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办法,以增强会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税务机关要做好税法宣传、培训、辅导和对纳税申报的稽查(检查)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通过各种形式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效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文件汇编和介绍税款计算、申报表填写等纳税实务知识的纳税指南等,做好汇算清缴辅导工作。在纳税人汇缴结束、申报纳税以后,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就是对纳税人的稽查(检查)。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企业的纳税情况,有针对性地深入企业检查,也可以按一定的选案标准,选择部分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不实的,应依法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
  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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