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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的意见


  根据(国发[1994]62号)以及1995年9月“全国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会议”精神,我区于1995年9月至10月,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对1994年底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作了进一步的清理。经清理核实,全区1994年末累计粮食财务挂帐总额为99403.5万元,其中,政策性财务挂帐76546.52万元,企业自补财务挂帐22856.98万元。按国务院规定,各地区必须在5年内消化完老挂帐,因此,我区消化粮食财务挂帐任务十分艰巨。为确保我区不发生新的挂帐,并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现结合我区情况,对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层层落实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为切实落实制止新增政策性补贴挂帐,确保在5年内消化老挂帐,自治区采取层层签订责任书的办法,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即由自治区财政厅与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见附件),各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市自行确定。自治区与地、市,地、市与县签订责任书均要求在1996年1月15日以前完成。
  二、制止和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原则。必须坚持“谁挂帐谁负责偿还”的原则。对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规定时间分5年消化,未能完成消化挂帐任务的地、市,由自治区财政从税收返还中抵扣;对粮食经营性财务挂帐,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分5年,按每年不低于20%,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消化。从1996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和粮食部门要制定扭亏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粮食财务挂帐。
  三、对1994年末的粮食财务挂帐实行专户管理。粮食部门要在当地农发行代理行(开户行)按挂帐性质分别设立“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粮食企业自补财务挂帐”、“粮食其他财务挂帐”专户。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按责任书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金额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的挂帐数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划转);粮食经营性挂帐和其他挂帐,也按自治区确认的1992年3月末的挂帐数扣除1992年4月1日至1994年底已消化后的净额转入专户(如1994年底挂帐数大于1992年3月末挂帐数,则按1994年底挂帐数转入专户)。对划入专户的粮食财务挂帐占用的贷款,原则上不调整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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