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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5]279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批复省交通厅《关于公路建设等还贷资金和过渡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595号)规定:“为支持我省交通建设,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公路建设还贷资金和高等级公路建设还贷资金(下简称“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对上述“两金”的罚款收入不征营业税。过渡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速贯彻执行。
  一、关于“两金”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问题。
(一)对我省公路、交通部门和其他单位收取的“两金”,由地方税务部门照章征收营业税,就地缴入地方金库。
(二)对收取的“两金”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还的办法,返还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办理返还需由纳税单位向县或市财政部门(视税款所缴预算级次而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纳税凭证,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列支返还。原则上每季度(于季度终了15天内)办理一次。对1994年、1995年已征的营业税,可按上述规定,在1996年第一季度由财政列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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