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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四)新建住宅居民入户前,还应解决路灯、公用电话、围墙及环卫设施,确保居民日常生活需要。
  第十一条 抽查比例
  市住宅局每年以交付使用住宅总量的10%的比例抽查、复查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发证情况。
  第十二条 处罚细则
  (一)未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申请审核手续的,由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发出限期补办手续的通知,住宅建设单位须在通知的期限内补办手续。限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
  (二)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未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责令补报计划,未按规定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发出限期补建的通知,限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对住宅建设单位逾期未补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的,可根据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罚款,罚款可按下述标准执行:
  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以下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比例罚款;
  10000平方米到30000平方米(含3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6%的罚款;
  30000平方米到50000平方米(含5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7%的罚款;
  50000平方米到70000平方米(含7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8%的罚款;
  70000平方米到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9%的罚款;
  100000平方米以上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10%的罚款;
  (四)违反《办法》,少建或缺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划的要求,督促其补建,补建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补建的,按照缺建的公共建筑设施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的罚款;并按缺建的公建设施面积,征用相应建筑面积的住宅,以安排公建设施。
  (五)违反《办法》,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指:
  1.交付使用新建住宅面积一次达100000平方米(含100000平方米)以上;
  2.违反交付使用要求三项以上(含三项);
  3.重复违法达二次或二次以上的。
  第十三条 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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