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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七条 审核申请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审核是综合性审核。新建住宅须经自来水、供电、质量监督站、房屋、环卫、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后,方可向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填报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投资、施工、配套计划的批准文号;
  (二)本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说明;
  (四)质量监督站、自来水、供电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明确结论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按《办法》要求,提供市政、公用设施临时过渡使用的证明文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交纳存根或包干建设的批准文件等。
  第八条 交付使用组织审核
  由市住宅局组织审核是指由市住宅局牵头,会同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审核。
  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是指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市住宅局每年负责抽查发证情况。
  第九条 审核时限
  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在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在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审核受理起30天内,对新建住宅配套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答复申请单位;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按幢颁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第十条 部分交付使用要求释义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要求:
  (一)住宅的雨污水排放应当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一时无法纳入的,应当具有市政专业规划部门审批同意的实施计划,并经环保、水利部门盖章同意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临时措施。同时必须与市住宅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二)尚未建成的居住小区,其规划小区的中心,距离公交、地铁线路站点之间距离超过2公里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行配备短途交通车辆连接公交、地铁线路站点。
  (三)公建设施须按规划要求与住宅同步配套完成。由于建设周期影响暂未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必须与附近区域内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的主管部门,签订可供接纳的证明文件,并与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限期完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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