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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4月1日 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
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
(1996年1月10日)

  第一条 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中央单位、地方单位、部队系统、外商独资或合资在本市各区、郊县城厢镇、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投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住宅(包括集体和单人宿舍)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主管机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或各区、县人民政府的住宅建设办公室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计划编制

  市住宅局根据每年住宅建设投资计划、施工计划中的竣工项目和居住区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建筑的规划要求,结合住宅建设配套费收取情况,会同市政、公用等住宅配套单位和公建专业主管部门编制住宅竣工配套计划。
  第五条 规划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居住区、住宅小区的详细规划和有关的专业规划,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督促、检查。
  第六条 计划实施
  住宅建设单位和住宅配套单位,根据下达的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制订实施方案,签订住宅配套合同。
  承担公共建筑设施建设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并及时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公安、路政部门对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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