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拍卖或交易
旧机动车辆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5]189号 1995年10月5日)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梅地税发[1995]085号请示悉。关于对拍卖行和物资机电公司在拍卖或交易旧机动车辆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规定,拍卖行是服务性的法人企业,是委托方和购买方的中介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服务,按成交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因此,你市拍卖行在受理旧机动车辆拍卖过程中,依据成交总额按规定标准向拍卖的委托方(委托人)或购买方(竞得人)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提供拍卖中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