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总工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会企业
安置待业人员及减免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浙总工字[1995]79号 1995年12月24日)
各市、地、县总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
几年来,我省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业,始终坚持“三服务”宗旨,突出双重职能,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积极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合理分流,妥善安排困难职工家属、失业子女就业,返聘离退休人员,为稳定职工队伍,稳定社会作出了应有贡献。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待业人员工作的管理,促进我省工会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目前工会企业安置待业人员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会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的待业人员包括待业青年,国有、集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富余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农转非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
二、富余人员(包括富余职工,下同)的确认及程序。工会企业安置富余人员,由其上级地方主管工会确认。具体确认程序为:由富余人员原工作单位行政出具《富余人员介绍信》,报县以上地方主管工会审查确认后,发给《富余人员证明书》,交安置工作单位作为重新安置工作的依据。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时,各级税务部门根据《富余人员证明书》和待业人员卡(证)复印件才能审批同意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富余人员介绍信》和《富余人员证明书》须统一使用省总工会制定的样张表式。
三、安置待业人员的工会企业,可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1993年底前成立的企业,原有的安置就业优惠政策,按新税制规定属于原优惠政策延续的,减免税年限应连续计算。
2.新办的企业,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可免征所得税3年;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高于30%不足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100%
3.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计算公式:
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待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4.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比例不足30%的,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给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