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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应提供缴款凭证。
  第五、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如计委批准立项时审批的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概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承包、发包合同等。
  4.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房地产评估报告。
  (二)其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其它纳税人应从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税金的缴款凭证以及其它与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其它纳税人如有以下转让行为的,应从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日起七日内报房地产所在税务机关备案:
  第一、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此而得到经济补偿的。
  第二、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并同时提供政府规定其搬迁的有关文件。
  第三、转让已居住三年以上的房地产。并同时提供开始居住时间的证明。
  二、纳税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是房地产的所在地,即房地产的座落地。
  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座落地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一致时,则在住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当转让房地产座落地与其居住地不一致时,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计算与核定应纳税款
  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是一次性交割、付清价款的,应按《条例》、《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采取分期分批收款方式的,可先计算出应纳税总额与转让房地产总收入的比例,在每次收款时,按每笔收入乘以该比例计算每次应纳税款。
  对转让未竣工结算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可按预售合同中确定的转让收入作为计税收入,按房地产开发的预算成本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算预计的应纳税额。也可用当地的平均预征率计算预征(平均预征率另行下文)。平均预征率的具体适用比例,可在省地税局制定的平均预征率幅度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联系建委、土地、物委等有关部门确定,并可定期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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