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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3日)


  为了搞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规定,并结合我省实施情况,现就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申报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的纳税申报。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与建设以及从事新建房及配套设施开发项目的纳税人,均应在取得上述开发项目后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项目登记表,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纳税人一次性转让每一计税项目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对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分多次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的七日内申报的,经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预售房地产的,应于月后10日内,将上月同一计税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合同汇总后,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1.土地权属证明;
  2.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
  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主要指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凭证,包括:
  第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果土地是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出(受)让合同;如果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应提供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第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方面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
  第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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