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福建省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的暂行办法
(闽价房字[1995]第272号 1995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计委《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7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确认的范围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条件:
1.遵守国家土地价格管理法规,执行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2.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4.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5.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申请确认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经当地土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2.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
3.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4.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
5.申请土地估价机构确认的报告书。
第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由土地、物价部门在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的确认栏中加盖公章,颁发土地估价资格确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