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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4月3日)废止

福建省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确认的暂行办法
(闽价房字[1995]第272号 1995年11月6日)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确认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71号)和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4)2017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具备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格确认制度。确认的范围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的条件:
  1.遵守国家土地价格管理法规,执行土地价格管理政策;
  2.领有中介服务机构营业执照;
  3.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允许从事土地价格评估;
  4.机构中现有评估专业人员条件与工商注册登记要求相符;
  5.经国家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申请确认的土地估价机构,须经当地土地、物价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委员会确认。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四份):
  1.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2.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
  3.土地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
  4.土地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
  5.申请土地估价机构确认的报告书。
  第五条 经审查合格的土地估价机构由土地、物价部门在土地价格评估资格确认申请表的确认栏中加盖公章,颁发土地估价资格确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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