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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法[1995]5号 1995年11月17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5号《关于加强新税制执法检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区)局要认真做好总局《通知》中第二、三部分列举的十项整改工作,并于11月5日前上报给所在地、市局。
  二、各地、市局要于11月底以前将整改结果报到省局法制处,以便尽快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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