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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体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的《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其他成员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产生,不需要由政府或其他机构任命。日常工作可由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四章 政府对企业集团的管理

  第二十条 集团母公司是省直管辖企业,由省体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批;集团母公司是市、州、县(市)管辖企业,由市、州政府授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体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审批。
  属于特大型企业集团,集团母公司是按《公司法》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政府部门转为经济实体企业为母公司组建的企业集团,报省体改委会同省经贸委、工商局、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审批。
  集团母公司属于国务院管理或国家部门管辖的,报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批。
企业集团经批准后,集团母公司是省直管辖的的企业,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集团母公司是市、州管辖的企业,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集团母公司是县(市)管辖的企业,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政府依法通过母公司对企业集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对企业集团进行宏观经济管理。主要是:(一)通过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实施要点,引导和支持企业集团健康发展。(二)禁止设立垄断性的企业集团;(三)建立和完善市场规则与市场体系,积极培育各种要素市场,鼓励资产存量的优化配置,促进资产合理流动,为企业集团的发展壮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四)对企业集团的发展规划、技术改造、专业标准化等方面进行指导。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可向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下发批文,对企业某些成员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经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和完善适应企业集团健康发展的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可在部分条件较好的企业集团先期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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