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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关于转发省体改委、经贸委等部门的《吉林省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集团应建立母子管理体制。按产权联结和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协作关系,集团成员单位分为母公司、子公司(控股成员,下同)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
  第十二条 控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投资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包括下列企事业单位:(一)全部资本是母公司投入的;(二)原行政隶属于母公司或通过改变行政隶属关系行政划归母公司管理的,国家和省授权将集团成员单位的国有资产(股份)由母公司承担资本经营和管理责任的;(三)母公司投资达到控股程度的;(四)上述成员单位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控股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按照有关规定,子公司应与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 参股成员是指母公司或控股成员投资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四条 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公司、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的生产经营和科研开发协作关系,承认集团章程的企、事业法人。
  第十五条 由母公司长期承包、租赁的企事业法人,是特殊类型的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分别依照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第十七条 母公司依照《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单位行使股东权利。并从集团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出发,通过母公司章程和控股成员章程,划分母公司与控股成员 的经营管理权责。母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第十八条 母公司与控股成员、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在母公司章程和企业集团章程中载明。
  第十九条 企业集团应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理委员会或其他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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