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省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考评委员会负责全省的考评工作。考评委员会由省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各专业专家7-11人组成。其职责是:
1、审查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
2、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的标准;
3、负责一、二级预算师申报资格的审查和考试以后的评定工作。
第九条 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统一制定考试大纲、命题和组织阅卷考务工作由市(地)工程建设造价(定额)管理站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各市(地)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市(地)的资质考评工作。考试工作必须严肃认真,杜绝舞弊行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一条 概预算人员资质实行分级管理,三级预算师以下的概预算人员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注册,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以上预算师由市(地)推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评注册。各级概预算人员的资格证书由省建设委员会统一颁发。
第十二条 持资格证书的概预算人员有下列编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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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员 │三级预算师│二级预算师│一级预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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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建工程 │200万元 │ 1000万元 │ 5000万元 │ 全部 │
│ (装饰工程) │50万元 │ 200万元 │ 2000万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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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装工程 │100万元 │ 300万元 │ 800万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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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工程 │200万元 │ 500万元 │ 1000万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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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古园林工程│50万元 │ 80万元 │ 200万元 │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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