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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与新的有关政策不一致)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河北省
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省直有关厅局:
  现将《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馈到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六月

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队伍素质,保证概、预、结算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概预算人员,是指从事工程建设造价计价(包括:估、概、预、结算编审)、定价、咨询、监理、承担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等业务,并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河北省工程建设概预算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凡在我省境内(含外埠入冀)的施工、设计、建设、咨询、监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概预算人员均须经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业。
  第四条 省建设委员会是全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资质管理主管部门。设立资质考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概预算人员的资质考评领导工作。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具体实施管理。

第二章 等级、专业和申报条件

  第五条 等级和专业:根据资历、专业技能、工作业绩将概预算人员分为预算员和三、二、一级预算师四个等级。概预算工作按专业划分为建筑工程(含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园林工程四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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