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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入防伪
税控系统企业使用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电[1995]77号 1995年12月22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3号通知(省国税局粤国税发[1995]357号通知转发)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防伪税系统,采用防伪税控机开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省国局粤国税发[1995]409号通知中纳入我省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名单的企业,其专用发票的使用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机试点的企业,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所开具的专用发票,不论开票金额大小,均使用防伪税控机开具。
  二、对纳入首批试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从1996年1月1日起,不得再供应手工填开的专用发票。但在试行期间由于税控系统其他因素影响,需临时用手工填开专用发票的,须经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酌情供应手工专用发票,影响因素消除后则马上收回手工专用发票,并做好清理、登记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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