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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三条”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5]217号 1995年12月11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浙江省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省委办[1995]50号)设立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乡资产经营公司、乡经济联合社、村资产经营公司、村经济合作社等,下同),应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按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照章纳税。
  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本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所得,除按税法规定准予减免的以外,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所属企业税后上交的利润或承包款以及投资参股企业的税后分红、凭完税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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