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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的批复
(粤府函[1996]12号)


省教育厅:
  粤教报[1995]23号文收悉。同意你们制定的《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请你们下发执行。

广东省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普通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我省普通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对象包括:反映普通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在普通教育教学理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改革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我省普通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含学前教育、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师范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育学院、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法申请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省、市(地级市,下同)两级。
  第五条 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省教育厅设立“广东省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教学研究室办理。
  市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方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参照《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制订。
  第六条 申请省级普通教育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逐级申报,其中县(含县级市,下同)、区及其以下所属单位或个人,可向县、区教委(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县、区教委(教育局)向省教育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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