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证金用于经营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后的罚款处理。如经营户无违法违规行为,在终止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办理注有许可证手续时,15日内加上银行活期利率本息如数退还。
8.罚没保证金由市财政扣除后,再全额拨还,用于奖励举报和办案有功人员及市场管理。
五、管理职责:
1.音像制品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精神产品,其一切生产、销售、放映活动,必须按中宣部提出的“控制总量,提高质量”的要求,实行宏观调控和严格管理。武汉地区音像市场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由市扫黄工作小组统一协调管理。
2.市广播电视、文化部门按下列权限和分工管理音像市场: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社会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办证和日常管理;市文化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开办的音像制品经营点(即:市文化局直属单位、区县文化部门所辖文化馆、图书馆、劳动服务公司、文化中心、街文化站的在册人员为法定代表人、在本单位场地内开办)的办证和日常管理。
3.市新闻出版局负责电子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其管理办法另定。
4.公安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治安许可证》的办证和治安管理,对音像经营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打击。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音像经营点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中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物价部门负责核定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价格标准和收费项目,查处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行为。
7.税务部门负责全市音像、电子出版物经营的税收征纳工作,查处违反税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8.海关、邮政、交通等各部门按照各自业务范围,积极配合音像、电子出版物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六、经营活动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两证一照一户一点,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持证亮照经营。
2.各种证照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3.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与许可证登记名称相符,指定的放映供应点另挂牌。
4、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各项管理规定。
5.批发单位只能从国家正式出版社进货,零售、出租单位和个人只能从正式批发单位进货,放映点只能从音像管理部门指定的零售、出租点购买和租借录像带。
6.从1996年3月1日起,市场上所有经营的激光唱视盘必须有SID识别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