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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1)必须是本市国营或集体单位,严禁个人变相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非挂靠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户口,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名;
  (4)有50平方米以上固定的属本单位所有的放映场地,场内设备齐全,达到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管理标准;
  (5)有健全的放映管理制度,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证程序: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须提出局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国营、集体单位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个人须经所属街道办事处或所属乡、镇政府签署承担管理责任的意见。
  2.经所在区、县广电、文化部门按办证条件要求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各项符合办证条件的证明材料分别上报市广播电视局、市文化局汇总,由市扫黄办牵头半年审批一次,下发定点办证通知单,再分别上述各家办证。无市扫黄办通知单,一律不得擅自发证。
  3.持有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及副本的单位和个人,经所在区、县公安机关审查同意,领取《治安许可证》。
  4.持以上两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上述三证每年度由各发证机关年审换发一次。
  四、收费管理:
  1.收费项目定为办证费、管理费、保证金三项;
  2.办证费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规定每证1次收费20元,由各发证机关收取。
  3、管理费收费标准参照市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批发单位每月收取1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每月收取50元。
  4.管理费由颁发经营音像制品许可证的各市级管理部门直接收取,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各管理部门上交市财政后全额返还,纳入审计监督。管理费用于市、区县两级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财政拨市扫黄办10%,拨市各管理部门90%。再根据各区、县管理工作量和管理力度,由市各管理部门按40%-60%的速度下拨区、县。
  5.取消任何形式的挂告经营和收取挂靠费,改为一次性交纳保证金,批发单位交10000元,零售、出租、放映点交5000元。
  6.市财政建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由市各管理部门在发证时代予收取后,交市财政统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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