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音像市场管理,根据《
武汉市文化市场管理办法》和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关于1995年冬季“扫黄”、“打非”集中行动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5]39号)规定和要求,制定全市音像制品经营办证及规范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一、办证范围:
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下列音像制品发行、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均属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范围:
1.盒式录音录像目带;
2.唱片、激光唱盘(CD);
3.激光唱视盘(LD、VCD);
二、办证条件:
1.申请经营音像制品批发业务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
(1)必须是本市国营单位,不得与外商合资经营,严禁个人和变相个人经营;
(2)有明确的法人资格和上级主管单位;
(3)所有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政治思想素质,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本市废品,无经营音像制品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正式在册人员不少于5人;
(4)在本市有固定的经营门面和仓库,门点有确定的路名和门牌编号;
(5)批发业务资金不少于30万元,有与名称相符的银行帐号,有正式的财务人员;
(6)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7)有固定正式的供货渠道;
(8)有健全的进出货物登记管理制度;
(9)能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10)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经营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的单位和个人,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
(2)有不少于15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场所;
(3)有2名以上持有本市户口,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无经营音像、电子出版物违法和其他违法前科的从业人员;
(4)有必备的试听、放映设备;
(5)注册资金不少于5万元;
(6)以经营音像制品为主营业务;
(7)有健全的进货、销售和出租登记制度,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管理;
(8)在全市布点规划范围内;
(9)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经营录像放映的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