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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物价局
《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4号 1996年1月29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统一税务发票价格的批复
》黑价非字[1995]第2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调整后的发票结算价格,及时与省国税局票证站结清贷款。税务部门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出售发票时,要严格执行一次性加收20%的工本管理费的规定,不得层层加收,违者将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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