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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浙地税二[1996]59号 1996年4月5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分局(不发宁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27号《关于请纠正对劳动就业服务扩大减免税政策范围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我省在执行国家制定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时,对安置待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达不到30%的企业,实行按实际安置待业人员数年人均1500元所得额税前扣除的办法停止执行,改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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