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6]1号 1996年1月9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发票管理,统一规范对外往来收据,适应当前各地征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工本管理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工本费发票”),并决定从1996年4月1日起开始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本费发票只适用于国税系统因征管业务并依照有关文件规定需要收取工本管理费时填开,与征管范围不相关的业务项目不得开具。
  二、工本费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发放,各地(市)国税局集中统一向省局购领。
  三、工本费发票启用后,原省税务局制定的“福建省××县(市)税务局工本费统一发票”同时废止。各地要及时做好缴销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