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支持山区发展对外贸易。山区独具特色的鲜活商品、农副土特产品和矿产出口,属省外贸部门掌握的配额、许可证,应逐年增调部分配额;对山区利用本地资源进行深加工的产品,应给予优先解决配额、许可证。大力扶持山区出口生产基地建设,凡不受配额、许可证限制的生产基地项目,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一)积极组织山区劳务输出。省国际合作(集团)公司和省对外劳动服务公司开展国际间劳务合作,要优先照顾山区。山区市县要积极做好劳动力输出、转移前的就业培训工作。珠江三角洲地区使用外地民工应优先接纳本省山区的劳动力。山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大力发展“三来一补”企业,加快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八、继续实行税费优惠政策
(二十二)对山区贫困县新办的地方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三年。
(二十三)新开发的荒山荒地生产的农林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免征农业特产税一至三年。对山区国有森工企业利用采伐剩余物、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争取报请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在“九五”期间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二十四)切实减轻林农负担。按国家规定,林区木竹第一次购销环节的税费计有:农业特产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业保护建设费。对原木、原竹只征收一道农业特产税。严禁在上述规定之外收取林农和企业各种税费。
(二十五)对山区集资或贷款修建的桥梁、公路、隧道等,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站(点)收取车辆通行费作为还本付息资金。对收取的过路费、过桥费、过渡费、公路建设基金、高等级公路还贷基金等应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由财政返还给市县,用于山区公路建设。
九、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
(二十六)对山区贫困县实行政策倾斜。列为山区贫困县的有“乳源、翁源、始兴、南雄、新丰、佛冈、连南、连山、阳山、清新、连平、和平、龙川、紫金、东源、丰顺、大埔、蕉岭、平远、五华、怀集、广宁、封开、郁南、龙门、陆河、饶平、揭西等28个县。其中,列为重点扶持的特困县有:连南、连山、阳山、清新、乳源、新丰、连平、和平、东源、紫金、龙川、五华、大埔、丰顺、陆河、揭西等16个县。对上列各县,各部门要按本决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给予大力扶持。“九五”期间,要用好扶贫基金,集中力量帮助16个特困县摆脱贫困,力争1997年全省贫困地区全面脱贫,进而改变生产条件,赶上全省经济发展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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