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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十三)增加对小水电建设的贴息补助。“九五”期间,省电力发展基金安排的小水电建设贷款贴息补助,由“八五”期间每年18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同时从财政扶持专款中划出一块,增加对小水电的补助,补助标准由每千瓦250元增加到500元。
  (十四)小水电上网电价,按发电成本、税金加合理利润确定,坚持“谁用电、谁负担”原则。市、县范围自用电,按《地方水电站上网电价作价原则》(粤价[1990]50号)核定。对于小水电自用有余上省网的收购价,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省电网综合平均收购价,由省网收购、结算,以后随省网收购电价调整幅度相应调整。
  六、扶持山区加快林业综合开发
  (十五)在抓好森林资源培育、管理和保护的基础上,加快林业综合开发,调整林种树种结构,大力发展经济林,发展林产工业。大力开发25度以下缓坡山区,种植名优稀特果树、茶叶、南药、竹子和短周期速生丰产林。由省经委牵头会同省林业厅做好规划,帮助有条件的特困县在“九五”期间办一个人造板或林副产品加工项目,在立项、审批和资金安排上给予照顾。
  (十六)深化木材及林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按照国家林业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逐步取消木材流通的“双轨制”。严格实行凭证采伐、运输制度以及持证加工、经销制度和年审制度。对重点集体林区继续实行林业部门“一家收购”制度,逐步过渡到由林业部门统一管理收购,多家经营。允许活立木进入市场,实行有偿转让。山区县可以建立由林业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的木材交易所或木材专业市场,把林产品流通纳入市场轨道。对上述改革,各山区市要选择一个县进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广。
  (十七)允许山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租赁、兑换、抵押和折股,建立山区使用权有偿合理流转机制,加快山地开发。鼓励兴办林工技贸一体化、种养加结合的林业企业,发展规模生产和经营。对1000亩以上的经济林和10000亩以上的速生丰产林项目,经批准立项给予资金扶持,并在木材采伐指标上实行专项管理。
  七、加大外引内联力度,扶持山区发展对外经济贸易
  (十八)支持山区扩大利用外资,加快发展“三高”农业和资源开发项目。凡属省限制发展的项目,对山区可适当放宽:属统一布点的项目,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优先在山区安排。对山区基础设施、资源开发项目,在帮助落实配套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利用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和援助性赠款项。
  (十九)放宽山区利用外资项目的产品内销比例。合资合作投资于农业及国家鼓励、外汇能够自我平衡的项目,外商独资经营的农业和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全部使用山区原材料又不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开发性项目,产品不设内外销比例;外商投资于国家允许发展的项目,允许70%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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