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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七)增加银行对山区的信贷投入。“八五”期间省农业银行借给山区各市县农业银行的10亿元贷款,以及其它各银行和金融机构投放在山区的贷款,“九五”期间收回后继续留给山区周转使用。以后全省各家银行和金融机构,每年至少要从贷款增量中安排10%支持山区发展经济;山区市、县的农业银行和信用社,每年在贷款增量中至少要安排30%用于支持“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国家的政策性扶贫贷款主要用于山区。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还贷能力,贷款应由银行和金融机构按国家信贷政策和自主经营的原则,择优安排项目。
  四、进一步帮助山区办好“造血型”项目
  (八)继续贯彻执行《财政补贴县分期分批实现自给方案》,支持补贴县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确保补贴县按规划分期分批实现财政自给。“九五”期间,对尚未实现财政自给的山区县,省继续实行定额补贴。对已出台的重大政策性增支项目,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在财政转移支付的范围内,给予山区贫困县基本享受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公共服务开支,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
  (九)省、市计划和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九五”计划和山区脱贫致富的要求,制定帮助山区贫困县兴办“造血型”项目的具体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加强组织协调,逐项落实。在工业布局上,要尽量把建材、林化、农副产品加工等资源加工型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集中安排在山区,凡是山区能办的就不在沿海和平原地区布点。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合股集资兴办各种形式的企业,促进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财源。
  (十)财政周转金要优先用于山区贫困县的“造血型”项目建设,并给予占用费率下调10-20%的优惠。金融部门对财政贴息的贷款,要优先安排,保证资金到位。
  五、积极支持山区开发水力资源,发展小水电
  (十一)“九五”期间继续执行粤发[1991]31号文件关于扶持小水电的贷款政策。同时,给予装机容量2.5万至5万千瓦的水电站享受“以水电养水电”政策。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属于小水电,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由业主负责建设管理。水电站建成后,凡与大电网并网的,按照并网协议由电网实行统一调度。
  (十二)扶持山区县做好“九五”期间第三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建设的工作。“九五”期间,省财政、水利、电力部门每年安排1.47亿元,以有偿使用和补助的形式,增加小水电的投入。在电力发展基金中给予单站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上(特困县1000千瓦以上)、不足2.5万千瓦的水电站以不低于项目投资概算50%的长期优惠贷款,不分利,不分电。贷款利率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电站投产后15年内还清本息。对于山区县经批准的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在各市县电网建设费给予安排的基础上,省电力发展基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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