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扶持山区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粤发[1996]5号)
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山区经济的发展,力争我省如期基本实现现代化,省委、省政府决定,继续实行扶持山区发展经济的政策,并对“九五”时期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山区脱贫致富步伐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进一步落实现行扶持山区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
(一)继续执行1985年全省第一次山区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关于支持山区发展林业、小水电、乡镇企业、“三高”农业、对外经贸,支持山区县兴办“造血型”项目、实现财政自给、支持山区公路建设,支持山区发展科技、教育,组织发达地区与省直机关同山区挂钩扶贫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后,除按国家宏观调控和财税体制改革要求需作调整的政策外,其它各项扶持政策不变。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筹集资金扶持山区加快交通、通信建设
(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山区公路建设的投入。从1996年起,在继续执行原定公路运输客运人公里增加一分钱政策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分钱,用作山区公路建设还贷资金。继续执行山区公路养路费超收部分全额返还给山区市、县的规定。
(三)授权省交通厅牵头,组建山区公路建设股份公司,加快山区重点路段建设。“九五”期间,重点加快广州至韶关高速公路、广州至河源和梅州一级公路建设。继续实行对山区地方等级公路的补助政策,从1996年起,对山区地方等级公路建设投资的补助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0%,对特困县的补助标准提高20%。
(四)大力扶持山区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和适度超前的原则,重点抓好通信网从县城和中心镇向农村管理区延伸,扩大覆盖范围。省农村电话继续实行省政府制定的“以通信养通信”、筹集地方通信发展资金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九五”期间,省地方通信建设的资金应有50%以上投向山区,提高对山区通信建设的补助标准。
三、增加资金投入扶持山区加快发展农业和乡镇企业
(五)增加省级山区扶贫基金。在“八五”期间筹集2亿元的基础上,1996年从省财政再增拨2亿元,募集1亿元,共5亿元作为山区扶贫基金,并争取逐年增加,至“九五”期末达到10亿元。此项基金按财政信用方式管理,实行有偿使用,重点用于扶持山区贫困县发展开发性农业和资源加工型项目。
(六)增加专项财政拨款,支持山区进行农业开发,发展集体经济。“九五”期间省财政每年拨款4800万元(其中“一乡一品”项目1800万元,农业开发贷款贴息1000万元,造林种果2000万元)扶持山区进行农业开发,建设生产基地,发展“三高”农业;拨款1700万元,用于扶持年集体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管理区发展集体经济。上述资金中有偿使用部分,不收取资金占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