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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业用水水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6]9号发布 1996年3月26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我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管好用好灌区工程,发挥灌溉效益,促进灌溉农业的发展,省政府决定对《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辽政发[1983]185号)和辽政发[1992]46号文件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农业用水水费,每立方米由二分调整为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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