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新闻发布管理的通知》(粤府办[1996]1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召开市政务新闻发布会(含记者招待会、座谈会)和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必须严格按照《
广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的若干规定》(穗府办[1992]7号)、《关于加强新闻发布会管理的补充规定》(穗府办[1993]60号)和《广州市举办新闻发布会登记暂行办法》(穗府办[1993]81号)执行。
二、在穗召开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的邀请函,统一使用“广州市企事业单位新闻发布会专用章”。
三、经批准在我市举办的各类新闻发布会,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由市政府办公厅安排,具体工作由新闻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