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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发[1995]15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省委、省政府同意《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防止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单位主管负责人(属集体决定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对《条例》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不经招标投标就发包并开工的;
  2、违反规定将工程分解散逃避招标投标的;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行将工程议标发包的。
  第三条 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承包权的;
  2、违反规定将已承包工程转包或层层分包的;
  3、违反规定允许不符合条件的施工队挂靠的。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招标投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没有在规定范围内公开的;
  2、向投标单位及有关人员泄露标底的;
  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法律和法规的有关条款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1、利用审批权力,对工程承发包进行不正当干预,影响工程招标投标正常进行的;
  2、不认真履行职责,在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失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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