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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十条”已被《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0月21日)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二[1995]108号、浙地税二[1995]222号 1995年12月19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分局:
  为切实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各地反映情况,经研究并商得省财政厅同意,现将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1、城乡自来水厂(或公司)和为农业服务的农村小水电、农村电管站,确需给予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100%
  非新办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安置失业人员比例=(当年安置失业人员人数÷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100%
  3、纳税人的产权转让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入企业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4、工商登记为合伙企业经济形式的纳税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企业所得税(编者注:2000年1月1日起按财税[2000]91号执行)。
  5、纳税人对外投资、转制以及国家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过程中,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增值部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对其增值部分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暂不并计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主管财税机关应加强其监督管理。
  6、为支持基层供销社、城镇集体商业调整经营结构,改善服务设施,处理历史包袱,对其闲置资产的转让或拍卖所得,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暂免征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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