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的补充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5年12月26日)废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
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的通知
(闽国税所[1995]78号 1995年12月26日)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切实提高汇缴质量,省局制定了《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
十九条、第
二十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88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加强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企业财产损失审批办法。
一、企业财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企业的财产损失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关系到国家财政的收入。凡是企业财务制度有关企业财产损失的规定和税法规定有相抵触的,一律以税法规定为准,各级国税部门在执行中应严格把关。
二、企业当期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取得有关部门鉴定后于年度终了后十天内,由企业填报“财产损失审批表”(附表见后),连同财产损失资料报送主管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并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或层报上级主管国税局批准后予以税前扣除。
三、审批内容
(一)坏帐损失。坏帐损失是指企业由于发生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而发生的损失。
(二)存货损失。存货损失是指企业为销售或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它包括盘盈与盘亏相抵后的净损失,库存损耗以及失窃被盗、霉变锈蚀、拆零残损、自然淘汰、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库存贬值和削价损失。
(三)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本损失,是指向外单位联营企业投资后,中途转让或到期收回投资款以及接受投资企业清算所得少于帐面价值的差额。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经国税部门批准后可列入投资损失处理,允许在税前列支。